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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不服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6-09 09:25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淮行复第67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翔宇南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曹曙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龙,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淮安市某公司。

申请人郑某不服被申请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编号:11号)之行政行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征用土地申请人于1996年1月安排到淮阴市某厂工作,从1996年1月至2016年1月连续20年一直在原厂原址从事包装、砂磨(产品车间)对人身体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同批征用土地进厂的同事很多按特殊工种政策都已办理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层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9]6号),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事务代理窗口递交相关申请表及材料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21年12月3日代理窗口按规定进行了单位公示,2022年1月11日申请材料移交至审核窗口,2022年1月20日经审核窗口审查,出具《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11号),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二、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革发[1979]12号)等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体团体,县属和省辖市的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理;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参保人员应为在以上性质用人单位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2003年6月,经市属企业改制指挥部论证通过淮安市某厂改制方案,淮安市某甲公司批复同意后,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原始档案记载,申请人1976年12月出生,1996年1月征用土地安排至淮阴市某厂,1998年2月工资评定表显示包装工,1998年3月和1999年3月、4月、11月工资审批表显示包装,2003年度-2006年度员工工作岗位登记表显示包装工,2007年度员工工作岗位登记表显示产品车间包装甲班,2008年度员工工作岗位登记表显示砂磨机(产品车间),2009年度员工工作岗位登记表显示砂磨工段,2010年度员工工作岗位登记表显示砂磨操作工。综上,申请人1998年2月至2003年6月在淮安市某厂从事包装工工作,不满规定年限(8年),申请人的提前退休不符合政策规定,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淮安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2年3月19日依法书面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经查:申请人1976年12月5日出生,1996年1月,因征用土地,经原淮阴市劳动局批准,进入原淮阴市某厂成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申请人档案材料中相关工资待遇评定表、工资变动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在此期间从事的工种和岗位为包装工。2003年6月,《淮安市某厂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复通过。2003年10月27日,淮安市某厂(原淮阴市某厂)变更为淮安市某公司,申请人亦转为该公司员工。2016年1月5日,申请人与淮安市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据申请人年度《员工工作岗位登记表》记载,2003年度至2007年度申请人岗位为包装工,2008年度岗位为砂磨(成品车间),2009年度岗位为砂磨工段,2010年度岗位为砂磨操作工。

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2021年12月3日,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情况公示,并于12月9日公示结束。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11号《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其中载明:申请人1998年2月至2003年6月在淮阴市某厂从事包装工工作,不满规定年限8年,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93号)规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批,被申请人作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革发[1979]12号)第一条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对象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县属和省辖市的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也可以参照办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职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除须满足该职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县属和省辖市的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这一身份限制条件外,还须满足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时限条件。本案中,申请人1996年1月至企业改制,一直在原淮阴市某厂工作,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单位的限制规定。同时,根据申请人原始档案材料显示,1998年至2003年期间,其主要从事包装工作,经查询,包装岗位划入化学工业企业油漆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属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故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需符合在该特殊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满8年的规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在原淮阴市某厂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不满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理条件。关于申请人提出其从1996年1月至2016年1月一直在原厂原址从事包装、砂磨等特殊工种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主张,因改制后申请人所在企业已变更为淮安市某公司,该公司系私营企业,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对象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县属和省辖市的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人”这一限制条件。故申请人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公示、审核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提前退休不符合规定年限,其时间认定范围为1998年2月至2003年6月,缺少对申请人1996年1月至1998年2月所从事工种和岗位情况的核实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作年限的认定,未进行全面核查,但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在此,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不予批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编号:11号)之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