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淮行复第37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行为违法,于2022年11月16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2年11月21日补正该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18时25分,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申请人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在被吊销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申请人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个月,至2022年10月31日刑满出狱。2022年11月3日,申请人去车管所申领驾驶证,被告知驾驶证已被终身吊销,但申请人未收到过终身吊销的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并没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虽然事故发生后离开案发现场,系送受害人去医院救治,第二天也如实交代罪行,没有给本案侦查和后续处理造成不利影响,且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淮安区法院判决书都没有人的申请人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综上,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造成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张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在淮安区某县道20km+289m处,撞上行人杨某,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56分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女朋友杨某乙明知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申请人张某于2019年2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处于缓刑期内,为使其逃避法律责任,向民警谎称自己是肇事者,申请人一直在现场,为逃避法律责任,潜逃藏匿,未向民警表明自己是肇事者,直至在2020年4月14日,民警发现有顶替嫌疑对其做思想工作后,迫于心里压力,才到公安机关自首,在2020年4月14日、5月22日询问笔录中,对其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因此,申请人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在交通事故现场潜逃藏匿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2020年7月29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且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潜逃藏匿),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核。2021年6月8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申请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决定执行期限1年5个月。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申请人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正确。申请人张某2020年4月13日20时28分,在驾驶证被吊销状态下驾驶小型轿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潜逃藏匿),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6月8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3、肇事逃逸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案件侦破带来极大阻碍。申请人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申请人辩称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查:2019年2月1日,申请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020年1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张某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2月18日,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淮公(交)行罚决字32080022000752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申请人张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苏小型轿车载杨某乙沿某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K+289M处路段,撞上由北向南过道路的杨某,当日,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杨某乙向交警谎称车辆系由其驾驶发生事故,张某亦未主动向交警说明车辆由其驾驶。2020年4月14日23点左右,张某向交警坦白其为实际驾驶人。2020年7月29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6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张某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其前罪所判刑罚的宣告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3日,申请人在淮安市车管所窗口口头咨询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事宜,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已被终身禁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因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审查后,通过书面或电子的方式告知申领人不受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行为违法,但其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证明材料,而是口头咨询车辆管理所窗口工作人员其是否可以审领机动车驾驶证,其申领行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法定申领方式。故,申请人依据口头咨询结果认为被申请人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