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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10-26 10:10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淮行复第16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琼,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晓东,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淮安经开区市监局”)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之具体行政行为,以淮安经开区市监局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3年5月22日变更被申请人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安经开区管委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挂号信(单号:X×××××××××××1)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甲公司涉嫌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签收,后于4月27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针对此次投诉举报涉及广告法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优先适用《广告法》对投诉举报处理的程序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对于投诉举报分别按程序处理,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收到、受理、正在调查等相关处理情况,直到2023年4月27日作出结果,故该告知函处理程序违法。同时,被申请人回复中说明的核查情况是未全面的核查,其称现场打开被投诉举报人的网页,显示内容未查见有个人征信的宣传。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是被投诉举报人的广告宣传行为,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显示被投诉举报人的广告,关键词为征信查询,点击征信查询的广告内容链接即可跳转到被投诉举报人的官网进行查询,被投诉举报人无权查询征信信息作出的广告宣传了相关内容,对申请人和其他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故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事实成立且持续存在,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核实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未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核查属于行政不作为,且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系购买对应服务的消费者,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百度搜索“个人征信查询”,后通过甲公司的广告链接进行查询,但发现查询结果不真实,认为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遂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2023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甲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甲公司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被举报经营项目是其营业执照范围内项目,并取得工信部合法ICP备案(备案号:苏ICP备2××××××××5号-×)开展个人风险报告查询业务,现场查询其网站,未发现其网站存在宣传个人征信查询的情况,亦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2023年4月19日,甲公司出具《拒绝调解意见书》,明确拒绝调解。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8)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结果处理告知函》,告知其投诉与举报的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无权申请复议。综上,请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4月8日,申请人李某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个人征信查询”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中显示了“全国征信记录-查询征信-统一入口”的网站链接,该网站链接还显示了“征信查询”“失信查询”“逾期查询”“风险扫描”等加粗黑体文字及图标和“某公司”“广告”等其他字样,其点击链接进入网站后主页面显示“个人风险报告查询系统”,主页面下方有“(温馨提示:本报告非央行征信报告)”“甲公司 版权所有”字样,后按照网站提示输入其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有偿(支付人民币39.8元)查询。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单号:X×××××××××××1)向淮安经开区市监局邮寄递交了《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称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请求“1、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还39.8元。2、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3、要求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4、在法定时间内依法查处处理完成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淮安经开区市监局于2023年4月13日予以签收。2023年4月17日,淮安经开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事项。2023年4月18日,淮安经开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地的甲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查了该公司有关证照及有关网站。2023年4月19日,淮安经开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进行了询问。同日,甲公司向淮安经开区市监局出具《拒绝调解意见书》。2023年4月26日,淮安经开区市监局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3年4月27日,淮安经开区市监局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告知称“一、核查情况:经查,被投诉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打开被投诉人的网页,页面显示:个人风险报告查询系统、失信、违规风险精准查询等信息内容,未见个人征信查询的宣传内容。经进一步查明,被投诉人为乙公司的分公司,依据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包含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等,并取得国家工信部合法ICP备案(备案号:苏ICP备2××××××××5号-×)开展个人风险报告查询业务,该业务是指通过查询人授权委托,输入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进行查询,基于互联网公开大数据从黑名单验证、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借贷意向验证三个维度对查询人进行综合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生成风险报告供查询人查阅。该业务并不是个人征信查询,本局执法人员在被投诉人网页未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的内容。二、处理结果:(一)投诉问题处理。经沟通,由于被投诉人对您提出的退款、赔偿要求明确拒绝协商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终止调解。(二)举报问题处理。经调查,本局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要求当事人优化网页界面内容。”,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淮安经开区市监局作为被投诉举报人甲公司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本案中,淮安经开区市监局作出的案涉《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包括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等两个事项的处理结果。其中,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所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的规定,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审查。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有关规定,淮安经开区市监局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经核查后,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4月27日向申请人书面予以告知,程序合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淮安经开区市监局是否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举报事项为其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以“个人征信查询”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显示的与甲公司有关的链接式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而淮安经开区市监局仅核查上述链接式广告点击后所显示的网站页面中是否提供了个人征信查询服务,没有对该链接式广告内容是否对其关联网站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予以全面核实调查,在此情况下所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之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