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淮行复第208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景丹丹,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苏宁,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2023年5月9日作出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023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之具体行政行为,于2023年6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7月3日以邮寄方式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至本机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四区四十八号房屋产权有利害关系,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公开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及产权登记申请材料等政府信息。现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以“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不予重复处理”为由,拒不告知相关信息,也并未告知取得相关信息渠道。申请人在此之前,历经数次递交申请没有结果。如上所述,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告知,向其外派机构提出了申请,而外派机构又告知向被申请人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掌握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资料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即使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而属于查询资料,被申请人也应当正确告知查询渠道。而在申请人向其外派机构提出查询公开的申请后,被申请人外派机构的答复告知应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则证明被申请人并未依法正确告知查询渠道。综上,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做的《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0234号),并责令其向申请人重新做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2年9月13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淮安经济开发区小康四区四十八号房屋相关文件。答复人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0284号),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行办法》第七条、赴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2023年4月1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康四区四十八号房屋相关文件。经审查,上述政府信息答复人已于2022年10月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0284号)中作出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0234号),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及其事实、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及产权登记申请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2、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直接公开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规定,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是答复人的派出机构,并非法律赋予的直接公开政府信息的适格主体。2022年8月24日、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分别以邮寄方式向开发区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康四区四十八号房屋相关文件,2022年9月6日、2023年4月11日,开发区分局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开发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请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地址:淮安市厦门路6号),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3、答复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及答复人的派出机构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不存在互相推诿,拒不依法公开的情形。2022年10月9日,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0284号),明确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赴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并提交相应资料,该答复行为,已知告知了申请人赴何处查询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4月1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答复人作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0234号),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并无违法之处。综上,答复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王某向被申请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请求公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康四区四十八号房屋如下的相关文件:1、现有的房屋不动产权证;2、该房屋首次产权登记的如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6)房产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3、该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发生变更的材料;(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6)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书;(7)申请人身份证明。2023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0234号),向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机关已在2022年10月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作出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告知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2年9月4日,申请人就公开上述产权登记材料一事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9月7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自然资源登记分中心是开发区分局的内设机构,开发区分局是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依照法律法规可以由其负责公开的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2022年9月11日,申请人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产权登记材料。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2〕028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房屋相关文件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申请人应依法至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窗口查询,并向申请人一并告知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办公地址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4月15日与2022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系同一内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2年10月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作出了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重复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内容正确、程序合法。另申请人提出的外派机构的答复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5月9日作出的《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淮自然资公开告知〔2023〕0234号)之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