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淮行复第230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琼,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晓东,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某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淮安经开区市监局”)作出的投诉反馈内容不服,于2023年7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变更被申请人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反馈内容。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7月6日申请人在淘宝购买了哆啦A梦礼盒,到货后发现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7月9日投诉至12315平台,由被申请人处理。7月14日被申请人回复称暂无证据证实你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你的投诉事项。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在投诉单中提供了购买的交易平台、订单编号、货物价格、货物名称、货物图片相关信息,并且平台都是实名制才能使用,满足《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提供的材料内容,而被申请人回复“暂无证据证实你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却又未曾联系申请人索要“存在争议”的进一步证据,直接回复投诉不受理,与上述法律第五条所规定的“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适应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相悖,属于是事实认定不清晰,构成行政不作为。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投诉举报内容应分别处理”,而申请人在内容中明显既有投诉内容又有违法线索举报内容,故被申请人的回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晰、有法不依。3、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反馈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9日,申请人黄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单号:1×××××××××××××××××××××××6,称其在淘宝平台上购买了哆啦A梦礼盒,该产品为假货,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商家为某公司。投诉内容:“假货,此款哆啦A梦系列糖果在国内无授权生产以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求食安法148条。”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单,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黄某无实质投诉请求,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不符合受理条件,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同时,被申请人发现黄某投诉的事项系“举报”,根据线索,答复人处执法人员于8月1日进行现场核查,8月2日,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7月10日收到投诉单,于7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程序合法。综上,请核查后驳回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黄某以“黄甲”为收货人在淘宝平台的某店铺支付14.6元购买标题为“兔宝宝周岁满月百日宴回礼-天蓝色;男女通用;抽屉式礼盒”,内含包装印有卡通图案的糖果等数个商品。2023年7月9日,该商品寄送至订单收货地点并被签收。收到商品后,申请人认为该商品“是假货,此款哆啦A梦系列糖果在国内无授权生产以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于2023年7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住所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公司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求按照食安法148条赔偿损失,并将内容为案涉商品实物的图片作为附件上传。该投诉经系统流转至淮安经开区市监局处理。收到投诉后,淮安经开区市监局认为暂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于2023年7月14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商品图片及淘宝交易订单截图;2. 申请人投诉界面截图;3. 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6投诉单》;4. 全国12315平台投诉登记信息截图;5. 附件图片;6. 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12315效能评估评价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由系统流转至其选择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案中,被投诉人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开区市监局具有处理案涉投诉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申请人在2023年7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事项后,淮安经开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2023年7月14日将该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淮安经开区市监局处理案涉投诉的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申请人在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信息中,将内容为案涉商品实物的图片作为唯一附件上传,申请人在投诉时提交了相关信息而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据此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淮安经开区市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编号:1×××××××××××××××××××××××6作出的反馈内容之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