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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某和、陈某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3-12-27 09:50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淮行复第329号

 

申请人:植某和、陈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9月13日向其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违法,撤销《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营业商铺南墙面的封闭围挡,修缮申请人营业商铺楼上自来水管,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追究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拆迁、“逼迁”的责任。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应承担修缮申请人营业商铺楼上自来水管的责任。位于洪泽区高良涧供销综合楼1X8室的营业商铺产权属于申请人,该营业商铺位于洪泽区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洪泽区房屋征收部门在2022年1月17日组织拆除1X8房屋(营业商铺)楼上物件时,野蛮施工,导致自来水管爆裂,造成营业商铺楼顶漏水,承租户电器损坏,损失价值一万多元。”后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结尾处要求:“洪泽区政府修缮申请人营业商铺楼上自来水管,以便申请人正常生活、正常开展生产经营”。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中却强调:“……没有拆除二楼地面瓷砖(一楼顶面的防水层),同时你户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公司拆除过程中损坏一楼顶面的防水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楼顶漏雨与拆除行为具有关联性。”结合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明显没有仔细审查申请人的具体申请请求,张冠李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应视为没有答复或者遗漏答复,复议机关应确认答复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退一步说,被申请人在实施拆除过程中,若对申请人居住或者营业房屋造成损坏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修缮义务,拆除公司的拆除行为系受被申请人委托实施的,否则拆除公司不会对该房屋进行拆除。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系拆除公司实施,应由拆除公司承担责任,明显系故意推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应撤除围挡。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5日在申请人营业商铺的东西两侧做起了封闭围挡(从商铺的南墙面一直向前延伸到非机动车道),挡住了商铺的市面,承租户被迫停业,直至最终搬离商铺。该围挡行为实际上已经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通行和无法正常营业,同时亦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不是被申请人所述对申请人的影响“微乎其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申请人以合法拆除为名,破坏申请人所在商铺楼上防水,导致申请人商铺无法营业,失去生活来源,以变相“阻断交通”方式对申请人商铺实施封闭围挡,严重违反了上述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应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洪征决字〔2021〕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块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位于供销综合楼1X8室的商铺在征收范围内。目前,申请人房屋所在的综合楼除申请人与女儿植某辰户外,其余被征收人均已签约搬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置围挡是拆除房屋施工的必要安全措施,申请人所在的综合楼临街,施工围挡仅在已签约的房屋前设置,并未在申请人的商铺前设置,围挡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逼签行为。截至目前,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拆除公司仅拆除了已签约被征收人房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并未拆除二楼地面瓷砖,申请人主张一楼顶面的防水层被破坏没有事实依据。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遂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其邮寄递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申请人认为洪泽区房屋征收部门“在2022年1月17日组织拆除1X8房屋(营业商铺)楼上物件时,野蛮施工,导致自来水管爆裂、屋面防水层损坏,造成营业商铺楼顶漏水,承租户电器损坏,损失价值一万多元”“在2022年4月5日前又紧挨营业商铺的东西两侧做起了封闭围挡(从商铺的南墙面一直向前延伸到非机动车道),挡住了商铺的市面,承租户被迫停业,直至最终搬离商铺”“同时还遮挡了骑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视野,给申请人进出自身商铺,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请求被申请人拆除营业商铺南墙面的封闭围挡,修缮申请人营业商铺楼顶防水,以便申请人正常生活、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同时追究洪泽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拆迁、“逼迁”的责任。2023年9月13日,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按照《淮安市洪泽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旧城改造计划,需对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块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洪政征决字〔2021〕3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公告,决定对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东风桥东侧、东风路北侧供销综合楼1X8室(东风路140号)植某和、陈某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为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淮安市洪泽区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拆除公司为江苏惠泽建设有限公司。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后,腾空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房屋已经搬迁的情况下,由已签约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钥匙交给拆除公司,拆除公司拿到钥匙后仅拆除房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没有拆除二楼地面瓷砖(一楼顶面的防水层)。同时你户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公司拆除过程中损坏一楼顶面的防水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楼顶漏雨与拆除行为具有关联性。拆除已签约被征收人房屋系拆除公司的自主民事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如在拆除施工中存在其他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寻求民事侵权赔偿。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你户所在的整栋综合楼目前除你户与植某辰户,其余被征收人均已签订协议且领取补偿款,相应房屋需要拆除,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栏,设置围栏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以及保护公共安全。你户所在的综合楼临街,设置围栏是施工安全的必要措施,房屋征收部门设置围挡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仅在已签约的房屋前设置围挡,并未对你户的营业商铺设置围挡,行人、车辆能够正常通行,店招未遮挡,对你户营业商铺的正常经营影响微乎其微,符合‘比例原则’,不应以对你户合理权益微乎其微的影响而不考虑公共安全及环境影响,故围挡应以不撤除为宜。综上所述,你户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于2023年9月16日收到上述答复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复议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所有的涉案房屋被纳入被申请人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申请人书面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其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野蛮拆迁、“逼迁”行为,案涉被复议《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即是被申请人针对其申请查处事项所作出的答复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发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实施的相关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人民政府举报,有关人民政府也有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员作出处理。但本级人民政府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本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案涉被复议《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的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