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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某辰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4-01-30 17:04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淮行复第340号

 

申请人:植某辰。

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道9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7-17”对应的沿街商铺未经登记的走廊面积进行调查认定。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出具的《初步结果汇总表》程序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初步结果汇总表》中备注的房屋面积测绘单位是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但“测绘人员”处没有具体的测绘人员签字;“房屋面积界定人员”有“杜某、林某”的签字,却没有界定单位的公章。同时,因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只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没有认定房屋面积的主体权力,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给某房地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中也没有委托授权。2、申请人沿街商铺下面的走廊应计入建筑面积。根据《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规定,申请人房屋的连廊明显仅供一幢楼使用,且该通道既不供车辆通行亦不与道路相通,申请人的沿街商铺的连廊应计算面积。申请人“7-17”沿街商铺的前走廊东端有两级台阶,不能通行非机动车辆,不是“建筑物内用于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联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且走廊的前面有市政专设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第八条、《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的规定,该商铺的走廊不是“公共通道”,应计入建筑面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调查公告(洪政征调字〔2021〕第3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登记,并于2021年11月15日将房屋征收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2023)洪征补字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中已明确认定申请人户1X1-1X4室合法面积为289.17平方米。2023年8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7-17号房屋未经登记的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纸质书面回复。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系要求被申请人对遗漏房屋面积进行调查认定,案涉《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是对申请人申请所涉问题的解释和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案涉答复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洪征补字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明确认定申请人房屋的合法面积,申请人可就该补偿决定书寻求救济,房屋面积问题亦会进行实质性审查。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植某辰(曾用名:植某岑)拥有坐落于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某综合楼1X1-1X4室房屋一处。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洪政征决〔2021〕3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3号征收决定”),决定对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块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初步结果汇总表》显示:植某辰户房屋现状面积和在图面积(含简易)均为289.17平方米。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023)洪征补字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补偿决定”),决定对面积为289.17平方米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认为案涉房屋的走廊不是公共通道,须计入建筑面积,请求对其位于某综合楼1X1-1X4室房屋未经登记的面积进行调查、认定。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块中涉及的沿东风路临街走廊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已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了调查、认定,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征收部门已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告知11号补偿决定中包含房屋面积认定和处理的结果。次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洪政征决〔2021〕3号房屋征收决定;2.水果批发市场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初步结果汇总表;3.(2023)洪征补字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4.公证书;5.土地使用权证;6.《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7.《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但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程序系其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履行的一个环节,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及后续补偿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事项作出的案涉答复书,未设定申请人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植某辰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