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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3-01 08:30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淮行复第37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何喆,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尹杰,该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淮依复〔202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3年12月13日补正该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淮依复〔202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等行政纠纷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在相关证据材料中,有加盖淮安市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和淮安市淮阴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处公章的材料。因上述信息关系到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故依法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淮安市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信息(包括批准设置上述委员会的文书、批准设置上述委员会的机构、上述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上述委员会的编制情况及法律权限等)。2023年9月29日,申请人收到的淮依复〔202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没有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全部内容进行公开,故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张某邮寄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后向淮阴区水利局下发交办单,要求区水利局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研究提出拟答复意见。淮阴区为扎实开展洪泽湖治理保护三年工作,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2019年10月27日,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关于印发〈淮阴区洪泽湖治理保护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62号)成立淮安市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文件中包含淮安市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信息(包括批准设置上述委员会的文书、批准设置上述委员会的机构、上述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及法律权限等),管委会编制情况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目前管委会尚未落实编制。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淮依复〔202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244292380133)向申请人张某寄送,申请人于次日签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淮依复〔202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张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淮阴区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为淮安市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信息(包括批准设置上述委员会的文书、批准设置上述委员会的机构、上述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上述委员会的编制情况及法律权限等)。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书。经被申请人审查,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淮依复〔202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2019年10月27日,淮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印发〈淮阴区洪泽湖治理保护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62号),成立淮安市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计划组、政策法规组、规划管控组、生态环境组、水利安全组、退养还湖组、执法监督组、督查推进组,各组组长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目前尚未落实编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关于印发〈淮阴区洪泽湖治理保护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62号)提供给您。”并于2023年9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单;2.《关于印发〈淮阴区洪泽湖治理保护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62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淮阴区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2023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淮安市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信息(包括批准设置上述委员会的文书、批准设置上述委员会的机构、上述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上述委员会的编制情况及法律权限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淮依复〔202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公开了淮安市淮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淮阴区洪泽湖治理保护三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62号),该通知载明成立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及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架构及职责,被申请人已公开成立淮安市淮阴区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答复内容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答复书。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淮依复〔2023〕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