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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3-26 17:10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淮行复第385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申请人梁某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住建局”)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淮开依复〔2023〕第0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3年12月8日变更被申请人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瑞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淮开依复〔2023〕第0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6月4日,申请人与淮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其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徐杨中心路西侧某路XX号的商铺,同时与其关联公司淮安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业托管协议书》,将所购买的商铺委托代管,以期租金收益。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所购商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了解所购商铺的相关消防验收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EMS 邮政快递,运单号为1270976496801),请求依法公开涉及某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5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于2023年8月30日向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9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淮开依复〔2023〕第0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答复内容存在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关于申请公开的“建筑工程全套竣工图”信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被申请人作为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及审批的职责。且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主体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申请内容属于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的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下属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的淮开依复〔2023〕第0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单号11573688434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若不服前述答复,其应于2023年11月26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其于2023年12月6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行政复议期限。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淮开依复〔2023〕第0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案涉项目“建设工程全套竣工图”的信息,被申请人下属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初步判断上述信息在淮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答复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查:2023年8月4日,申请人梁某向被申请人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开发区住建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开发区住建局向其公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路188号的某兴望角项目的如下信息:1、 施工合同及招投标备案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招投标备案文件、中标通知书;2、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规划许可证、现场施工条件勘查表、建筑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银行出具的本工程资金证明);4、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5、建筑工程全套竣工图;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的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房屋预测报告等);7、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前置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8、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9、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2023年8月5日,开发区住建局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3年8月30日,开发区住建局作出淮开依告〔2023〕第0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2023年9月25日,开发区住建局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建筑工程全套竣工图”作出淮开依复〔2023〕第0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业休闲城二期项目的建筑工程全套竣工图”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淮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8号,联系电话:0517-83665145。梁某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答复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底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申请人身份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公开查询交办单》《档案查询工作记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底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查询结果截图等复印件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开发区住建局于2023年8月5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决定延期答复,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期限规定。

关于案涉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权限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一般性规则。根据案涉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核实手续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淮安市城乡规划规定》(淮政规〔2012〕3号)第三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有关规划主管部门核实通过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属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核实职责过程中可能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开发区住建局不负有公开案涉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图”的法定义务。开发区住建局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并建议向淮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了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淮开依复〔2023〕第0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