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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03-26 17:11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淮行复第380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申请人王某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住建局”)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淮开依复〔2023〕第0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3年12月8日变更被申请人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瑞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淮开依复〔2023〕第0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2日,申请人与淮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淮安经济富士康路xx号的商铺,同时与其关联公司淮安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业托管协议书》,将所购买的商铺委托代管,以期租金收益。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所购商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了解所购商铺的相关消防验收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EMS 邮政快递,运单号为1270976500501),请求依法公开涉及xx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5日签收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8月30日向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2023年9月25日作出淮开依复〔2023〕第0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答复内容存在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关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信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被申请人作为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单位,上述申请资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被申请人的答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申请超过复议期限。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下属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的淮开依复〔2023〕第0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单号11573688448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若不服前述答复,其应于2023年11月26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其于2023年12月6日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行政复议期限。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案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商业休闲城二期项目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况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的信息,被申请人下属机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检索并没有发现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查:2023年8月4日,申请人王某向被申请人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开发区住建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开发区住建局向其公开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的xx项目的如下信息:1、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2、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3、开发商与监控银行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4、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6、住建部门对预售款的支取监督管理情况文件、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文件(包括不限于: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及附件、同意拨付通知书、不同意拨付通知书、项目施工计划、建设工程预算书、分幢造价表、预售款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承诺书、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7、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证明、施工单位用款申请);8、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用款计划书及修订记录);9、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10、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通知书、商品房预售价格承诺书、商品房成本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及前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建设项目批文、规划平面图、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有资质机构预测定的面积表、房屋交付标准等)。2023年8月5日,开发区住建局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3年8月30日,开发区住建局作出淮开依告〔2023〕第03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2023年9月25日,开发区住建局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申请事项,作出淮开依复〔2023〕第0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商业休闲城二期项目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收到答复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房管局于2012年8月7日向淮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xx二期商业J幢楼”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底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申请人身份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公开查询交办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底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查询结果截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宗地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等复印件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开发区住建局2023年8月5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决定延期答复,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期限规定。

关于案涉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开发区住建局曾于2012年8月7日向案涉项目颁发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发证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原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及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等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案涉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职责过程中应当已经制作或获取过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以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其公开等为由拒绝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义务的情况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由于否定性事实难以从正面直接予以证明,因此行政机关需要通过提供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查找义务的材料,从而完成证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开发区住建局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案涉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或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等)”信息不存在,但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查找义务,因此其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9月25日作出的淮开依复〔2023〕第0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申请事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