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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时间:2020-11-04 16:18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申请人:章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和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孙邦贵,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关于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2020年9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9月6日收到《答复》。申请人的要求是提供1996年5月期间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信息并加盖公章,不是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不是要求提供1996年5月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被申请人以文字游戏敷衍申请人,现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淮安市中医院、淮阴市第一人民医院1996年5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信息并加盖公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调查程序合法合规。我委于2020年8月8日收到复议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规定工作日内进行了结果答复,并在答复之前对申请内容按照工作程序开展以下调查:1、查询本机关处室医疗机构档案,在市一院和市中医院档案中未找到有效期包含1996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查询本机关档案室,在档案室中未找到相关档案;3、联络市一院和市中医院办公室,要求其在院档案中查找有效期包含1996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两家医院均告知未找到;4、派人至市档案馆查询,在向市档案馆移交的1994年至1999年档案中未找的相关资料。二、答复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的信件中要求“提供淮安市中医院、淮阴市第一人民医院1996年5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信息并加盖公章”。按照《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须换领新证。复议申请人要求提供这两家医院1996年5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我委机关、相关医院和市档案馆都没有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我委于2020年9月4日将《关于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邮寄给了申请人。综上所述,我委认为对复议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所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20年8月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等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淮安市中医院、淮阴市第一人民医院1996年5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信息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8日收悉上述材料后,即按照工作程序先后至该单位档案室、淮安市档案馆及联络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淮安市中医院办公室进行了相关检索与查找,均未果。2020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您在信件中要求提供原淮阴市中医院、淮阴市第一人民医院1996年5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信息并加盖公章。按照《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须换领新证。您申请要求提供这两家医院1996年5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查,我委没有该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特此向您答复”。并于2020年9月4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现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淮安市中医院、淮阴市第一人民医院1996年5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信息并加盖公章”,依法属于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且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的,应以其尽到了充分检索义务为前提。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淮安市中医院、淮阴市第一人民医院1996年5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信息,被申请人经充分检索和查找,未查找到上述信息,并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0年9月4日作出《关于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属于在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关于章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O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