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淮行复第93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
申请人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务公开办)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淮开依复[2020]第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1月23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11月30日签收《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本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向开发区政务公开办申请获取涉及申请人拆迁利益的信息“钵池街道山前村二组征地拆迁三项补偿(征地)到户明细及汇总账;个人拆迁补偿(账目)和协议。10月30日该办公室告知我“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建议我向钵池街道了解获取该信息”。该答复书内容是不尽责的。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本应为主动公开信息、包括废沟、废地)。申请人多次申请公开时仍拒绝公开,违背法规。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可知开发区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其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完全有权力有途径掌握到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明知钵池街道掌握相关信息时本应指导监督钵池街道办公开督促钵池街道整改,而非以答复书中一句“本机关不掌握”敷衍塞责一推了之。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以复印方式全部提供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了信息答复职责。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当面申请的方式向答复人内设机构开发区政务公开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向其公开“钵池街道山前村二组整组拆迁补偿账目和协议、征地三项补偿到户明细及汇总账;个人拆迁补偿账目和协议”信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开发区政务公开办分别向负责辖区征收工作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具体实施钵池辖区征收拆迁工作的开发区钵池街道办事处发函查询。根据查询情况反馈申请人所查询的信息可能在钵池街道办事处。结合以上查询情况,答复人处并未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根据以上査询结果,答复人内设机构政务办于2020年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项的规定,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开依复[2020]第31号)并邮寄申请人,依法告知答复人不掌握所申请的信息,建议向钵池街道办查询。
经查: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蒋某以当面申请的方式向开发区政务公开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日,开发区政务公开办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2020年第8号),蒋某对申请获取“钵池街道山前村二组整组拆迁补偿账目和协议、(征地)三项补偿到户明细和汇总账;个人拆迁补偿账目和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开发区政务办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针对申请人申请内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回复称:“经查山前村二组自2001年开始,共涉及27个征地项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量大且需要汇总,并涉及他人个人信息,故无法按其要求予以书面提供。建议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本办,由街道会同山前村当面查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第1项材料为征地业务资料,不在我单位职责范围。房屋拆迁协议建议由申请人向街办自行查阅。”2020年10月30日,开发区政务公开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蒋某:“经调查,您申请公开的‘钵池街道山前村二组整组拆迁补偿账目和协议、(征地)三项补偿到户明细和汇总账;个人拆迁补偿账目和协议’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附联系电话和地址。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开发区政务公开办系被申请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行政机关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时应确定信息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是本行政机关的公开范围,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能够确定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人该公开主体名称、联系方式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发函查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回复称建议申请人至街道办查询,可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实际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事项。同时,开发区管委会并未实际制作征地三项补偿、到户明细及总账、个人拆迁补偿和协议。因此,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非本案案涉信息的公开主体,开发区政务公开办告知蒋某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并告知实际掌握上述信息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联系方式,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淮开依复[2020]第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