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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31X/2019-00001 发布机构 淮安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02-16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3-02-16 失效日期
名  称 淮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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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淮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2月15日发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淮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有:

 1.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

 3.司法行政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 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11.统计信息;

 12.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13.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淮安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huaian.gov.cn/)“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在淮安市司法局办公室(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进行现场查阅。另外,还将通过淮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载体予以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申请人可向我局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我局门户网站(http://sfj.huaian.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淮安市司法局,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淮安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邮编:223001。

 3、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淮安市司法局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网站和本机关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司法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办公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联系电话(传真):0517-83680211;邮政编码:223001;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夏2:00)-5:30。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淮安市司法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