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索 引 号 | 01429031X/2024-0002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司法局 | ||
文 号 | 淮司通〔2024〕13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10 | ||
文 号 | 淮司通〔2024〕13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1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县(区)人民法院、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
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和《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建立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长效机制,有效化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一)参与执行和解、调查、送达。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与执行和解事务,经公证参与,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就和解内容、和解过程、和解结果等情况向人民法院出具报告;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核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人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或根据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与案件执行阶段的送达事务,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内容、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全流程记录,并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公证调查取证优势,辅助人民法院开展终本前调查、终本审核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及审核报告》。
(二)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包括: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代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代为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或向买受人交付不动产;勘察标的物状况,拍摄标的物照片和视频资料,办理标的物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制作拍卖公告及挂网拍卖;接受咨询、拍品宣传、引领看样;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办理强制腾退搬迁、物品交接保管、不动产开换锁等现场执行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拍卖余款缴纳监督、催缴;其他网络司法拍卖中可交由公证机构开展的辅助事务。
(三)参与机动车处置集约管理。公证机构可以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对被查扣的机动车提供一站式集约管理服务,包括:对被查扣机动车的拖运、交接、集中入库停放服务;对被查扣机动车车况、车内物品进行公证保全;协助开展机动车处置参考价预估、车辆状况检测、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按照人民法院指令提供开锁、配钥匙服务等。
(四)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在解决金融债权纠纷中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诉源治理成效,降低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公证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运营中签署的以下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保函等。人民法院鼓励、支持公证机构对无争议的金融债权纠纷优先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的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执行案件,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五)办理执行款提存、暂存公证。因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以及存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不能发放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将款项向公证机构提存或暂存,公证机构应当出具《执行款提存公证书》或《执行款暂存公证书》。办理提存的,所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款提存公证书》视为相应执行款的发放凭据。公证机构应当确保执行款提存、暂存期间的资金安全,对相关执行款实行一案一人一账户管理,确保案号、款项、交款人等一一对应,并定期对资金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公证参与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既要遵守诉讼执行程序,又要遵循公证程序规则,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深化拓展公证参与执行阶段司法辅助事务。
(二)完善对接合作。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要搭建对接合作平台,构建信息共享支持机制,司法局应积极支持和指导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对接,公证机构要选派公证人员专门参与执行司法辅助事务。因案件执行需要,公证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操作、工作规范,严格保守执行工作秘密,不得私自存储、摘录、传播涉案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三)强化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通过购买服务、列支必要执行费用等方式为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供经费保障。公证机构派员驻点开展司法辅助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办公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等。
(四)加大宣传推广。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平台,积极开展公证参与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强化典型引领,积极推广公证参与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探索,为不断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