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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9031X/2024-00024 发布机构 淮安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7-10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7-10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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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对《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和《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建立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司法辅助工作长效机制,有效化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一)公证机构可以参与执行和解、调查、送达。公证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执行和解事务,在公证机构参与下,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就和解内容、和解过程、和解结果等情况向法院出具报告;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核查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的,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或根据法院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执行阶段的送达事务的,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内容、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全流程记录,并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机构辅助法院开展终本前调查、终本审核工作的,应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及审核报告》。

(二)公证机构可以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公证机构接受法院委托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的司法辅助服务包括: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或向买受人交付不动产;勘察标的物状况,拍摄标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办理标的物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制作拍卖公告及挂网拍卖;接受咨询、拍品宣传、引领看样;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办理强制腾退搬迁、物品交接保管、不动产开换锁等现场执行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监督缴纳、催缴拍卖余款;其他网络司法拍卖中可交由公证机构开展的辅助事务。

(三)公证机构可以参与机动车处置集约管理。公证机构结合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对被查扣的机动车提供的一站式集约管理服务包括:对被查扣机动车的拖运、交接、集中入库停放服务;对被查扣机动车车况、车内物品进行公证保全;协助开展机动车处置参考价预估、车辆状况检测、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按照法院指令提供开锁、配钥匙服务等。

(四)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公证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运营中签署的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保函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降低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人民法院鼓励、支持公证机构对无争议的金融债权纠纷优先通过公证债权文书的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执行案件,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五)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执行款提存、暂存公证。因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以及存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不能发放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将款项向公证机构提存或暂存,公证机构应当出具《执行款提存公证书》或《执行款暂存公证书》。办理提存的,所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款提存公证书》视为相应执行款的发放凭据。公证机构应当确保执行款提存、暂存期间的资金安全,对相关执行款实行一案一人一账户管理,确保案号、款项、交款人等一一对应,并定期对资金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四、解决的问题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而且还能直接或间接化解社会矛盾。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能够将公证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的特殊价值融入法院工作中,一方面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法院的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执行的公信力,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