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淮行复第165号
申请人:成某芝。
被申请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号。
申请人成某芝对被申请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3月5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淮自然资政处字〔2024〕012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3月13日向淮安市委书记邮寄,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4年4月24日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淮自然资政处字〔2024〕012号),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查处申请人投诉举报石塘镇建淮村委会弄虚作假、欺骗政府占用基本农田3亩耕地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办公大楼。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9年回老家看到石塘镇建淮村委会正在毁坏基本农田耕地,申请人向建淮村委会领导问询,被答复:“建淮村委会现有办公楼不够用,要重新扩建新的办公大楼”,申请人向建淮村委会领导提出意见:“现有三层几百平方米的办公楼已办公多年未听说不够用,且建淮村委会几百平方米的平房一直空闲着,没有被利用,平房前也有五亩左右的空地可以用。根据中央相关规定目前的办公室都已经超标,如果再扩建新的办公大楼更加超标,违反了中央关于公务员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更别说是毁坏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来扩建办公大楼。”但建淮村委会领导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后申请人向石塘镇人民政府和淮安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石塘镇建淮村委会违法违规行为,但政府部门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回复。在申请人多次投诉举报期间,石塘镇建淮村委会还是未批先建,且建设的办公大楼实际是为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建。申请人又多次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务院自然资源部投诉举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举报转交给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查处,但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作为、乱作为,充当违法违规腐败干部保护伞。申请人对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3月5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淮自然资政处字〔2024〕012号)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成某芝与其举报的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无利害关系。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用地系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位于淮安区石塘镇纬二路南侧,安康路西侧。经核实,项目用地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为国有,申请人在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承包地,也无宅基地。故申请人成某芝对案涉地块依法不享有任何权利,其与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无利害关系。
2、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地块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月3日,申请人成某芝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提交举报信,其来信反映问题为“石塘镇政府、淮安区政府、淮安市资规局涉嫌违规申请批复建淮村村委会占用耕地约3亩建设办公大楼,2020年建成,2021年办理相关证件,涉嫌未批先建等问题,要求查处”。2024年1月8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作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后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淮安自然资源处字〔2023〕31号),告知申请人经调查该项目用地手续齐全,未发现违法用地情况。2024年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复查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复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淮安自然资源处字〔2023〕31号)。
被申请人接收到该复查申请书后,进一步核实了案涉地块用地手续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反映的违法用地项目系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党群服务中心。2009年12月29日该宗地被省政府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苏政地〔2009〕4101号),2016年8月19日被省政府批准征收(苏政地〔2016〕5013号)。该项目于2020年经淮安市淮安区发改委立项批复(淮发改审字〔2020〕7号),项目选址石塘镇纬二路南侧、安康路西侧,2020年5月18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3208012020HB0010);2020年12月21日,该项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803202050009号);2021年3月11日,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803202100221号)。该项目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均齐备,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故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淮自然资政处字〔2024〕012号),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查处,并通过 EMS 邮寄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某芝的户籍地为淮安市楚州区建淮乡建新村某某组,现住址地为南京市某某地。2024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提交举报信,反映“石塘镇政府、淮安区政府、淮安市资规局涉嫌违规申请批复建淮村村委会占用耕地约3亩建设办公大楼,2020年建成,2021年办理相关证件,涉嫌未批先建等问题,要求查处”。2024年1月3日,自然资源部将上述举报转交至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查处。经被申请人核实,该项目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均齐备,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2024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淮自然资政处字〔2024〕012号),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并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户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位于建淮村成前组,申请人举报的党群服务中心项目位于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纬二路南侧、安康路西侧(建淮村李庄组),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申请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2009年1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批准淮安市2009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挂钩)》(苏政地〔2009〕4101号),同意将淮安市建淮乡建淮村等14.1098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2016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6年第3批次(14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6〕5013号),同意将建淮乡建淮村等44.0515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2020年淮安市淮安区发改委作出《关于淮安区石塘镇建淮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淮发改审字〔2020〕7号),同意实施淮安区石塘镇建淮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工程,项目选址为石塘镇纬二路南侧、安康路西侧。该项目于2020年5月18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3208012020HB0010),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803
202050009号),于2021年3月1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803202100221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示意图和申请人户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位置示意图;2、建淮村村委会情况说明;3、《关于批准淮安市2009年度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挂钩)》(苏政地〔2009〕4101号);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6年第3批次(14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6〕5013号);5、《关于淮安区石塘镇建淮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淮发改审字〔2020〕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3208012020HB0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803202050009号);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803202100221号);9、《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淮自然资政处字〔2024〕012号);10、《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EMS 快递底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应认为是,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反之,如果举报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并非为了自身利益举报的,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用地系淮安区石塘镇建淮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该项目用地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为国有,申请人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无承包地,也无宅基地,故申请人与案涉举报项目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2024年3月5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淮自然资政处字〔2024〕012号)未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成某芝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