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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某不服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事项处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5-01-06 09:55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淮行复不字第687号

申请人:建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南昌北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局长。

申请人建某对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24年11月19日对其投诉事项的处理不服,以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由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处理并办结。由于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对案涉投诉事项的处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应以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并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管辖。因此,申请人建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建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