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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不服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反馈结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5-05-30 09:40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淮行复不字第219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张灏,区长。

申请人陈某某对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11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反馈结果不服,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通过网上申请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陈某某对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人应当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依法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邮寄地址:淮安市洪泽区洞庭湖路鹿港华府A幢洪泽区司法局,电话:0517-87809900。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陈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