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淮行复第188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孙邦宾,该局局长。
申请人黄某对被申请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2月18日作出的淮住建依复〔2024〕第38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4月1日通过在线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8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答非所问行政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淮住建依复〔2024〕第38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限期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12月17日在淮安市市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2025年2月18日邮寄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是:请公开淮安某公司开发的清江浦区某小区物业用房配置图,被申请人附图答复的是规划总平面图,两张图完全属于不同功能,不能明确物业用房所在及占地面积的需求。申请人所需的配置图属于规划实施环节中众多图表中的其中一张,故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主体适格。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淮办〔2019〕46号)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淮安某公司开发的清江浦区某小区物业用房配置图。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物业用房配置图的特征性描述进行查询,查询到被申请人获取过的该小区规划总平面图,该图标注20#、21#底层物管用房等信息,符合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特征性描述,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提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三、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因事项未办结,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住建依复〔2024〕第387号)并邮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淮安市住建局”)收到申请人黄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公开淮安某公司开发的清江浦区某小区物业用房配置图。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淮安市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淮安市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住建依复〔2024〕第387号),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淮安某公司开发的清江浦区某小区物业用房配置图”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2025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淮办〔2019〕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住建依复〔2024〕第387号)及邮寄凭证、《规划总平面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淮安市住建局具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2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淮安市住建局向申请人黄某公开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注了20#、21#底层物管用房,即提供了申请人黄某申请的“物业用房配置图”,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2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淮住建依复〔2024〕第387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