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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不作为不予受理决定
时间:2025-09-25 17:26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淮行复不字第40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130号。

申请人张某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为被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立即将情况反馈给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师且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鉴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张某请求确认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质系对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评残结果不服,其应当向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主张省级复评。故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