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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6-02-02 16:14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淮行复第61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印祺,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曹海波,该区政务信息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钰坤,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公依〔2025〕第07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0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决定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公依〔2025〕第07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日期大约为23日)所作的《关于清江蔬菜批发市场搬迁工作的有关情况说明》,并告知被申请人该情况说明曾在淮安日报或淮海晚报上由宏进公司刊登过,同时附寄了2015年1、2月份江苏教育频道青年江苏栏目视频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播放的截图,以证明上述情况说明是确实存在的。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截图,截图中文件名、文件内容和落款盖章均清晰可见,说明该情况说明是真实存在的。如被申请人确已多方查找检索未能查找到,只能说明被申请人用章登记和档案管理相当混乱,即使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未有免除公开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当联系江苏电视台确认真实性,重新将该情况说明编收入档并向申请人公开。二、被申请人以“信息因时间久远,经多方检索未能查找到,客观上无法提供”为由认为“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但未向申请人告知其经何种途径检索,是否穷尽了所有检索方法,故申请人难以排除该认定是被申请人懒政或者其他原因而不愿向申请人答复而故意编造的理由。三、被申请人可向淮安日报社函询索要相关情况说明,但被申请人未告知有无通过此途径检索。如在淮安日报社确认确有该情况说明,则被申请人应当收编入档并向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2025年9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到上述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公依〔2025〕第07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此文件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签收,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合法。关于其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被申请人经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安市清江浦区档案馆调查并核实,了解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均不存在。此过程中,本机关切实履行了调查职责。关于其申请的第二项,附于本案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后。

经查:2025年8月28日,申请人王某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要求公开“1、贵府的前身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日期大约为23日)所作《关于清江蔬菜批发市场搬迁工作的有关情况说明》。2、本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签收上述材料。2025年9月23日,经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淮安市清江浦区档案馆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作出公依〔2025〕第07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1、2015年1月(日期大约为23日)所作的《关于清江蔬菜批发市场搬迁工作的情况说明》’信息因时间久远,经多方检索未能查找到,客观上无法提供,故该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您申请公开的‘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以纸质附件形式附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邮寄凭证、物流信息查询截图;2、公依〔2025〕第07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查询截图;3、《关于王某申请信息公开查档的情况说明》;4、档案查询登记表;5、检索查找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王某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公依〔2025〕第07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分别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关于清江蔬菜批发市场搬迁工作的情况说明》文件,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未找到上述文件,依法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依法向其进行公开,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公依〔2025〕第07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