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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结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6-02-28 13:51  来源:淮安市司法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政行复不字〔2026〕13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22号。

负责人:徐源,支队长。

申请人夏某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服,于2026年1月27日通过网络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夏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