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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不服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回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6-08-28 09:52  来源:

淮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政行复不字〔2026〕148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12号。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申请书回复》,于2026年7月15日当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业主共有利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业主委员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确认某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中标无效,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了本案被复议《行政履职申请书回复》。该回复虽系向申请人作出,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属于涉及案涉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的行为,依法只有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才能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个人与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并不存在行政复议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六年七月十七日